在天津的综合执法共有7项权利,其中一项是《天津市市容管理条例》,对于未通过市容委而私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,综合执法有权利管理,对相对人下达“限期改正通知书”3-7日内相对人不拆除的;可以在下达“限期改正决定书”3-7日内仍不拆除的,将强行拆除;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权利,综合执法有权利有义务对私自搭建的违法经营的“每个售货亭”进行通告和限期拆除(需要的话可以强制拆除)。因为期间进行的经营属于非法经营,所以可以对经营后获得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,严重的可以进行罚款处罚!